第四十条
有效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未能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治安问题突出,发生特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不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导致矛盾激化,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严重失职。导致社会治安秩序混乱或者发生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
受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在当年及第二年度内不得评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有关责任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面貌改变之前,不得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