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成绩显著的;
(四)调解民间纠纷,成绩显著的;
(五)预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特大、重大案件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八)其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