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每年从省保险组织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支持维护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和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人员善后工作的专项开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