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第三节 社会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组织必需的经费,除当地财政拨款外,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可以适当集资;单位内部的治安组织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