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第三节 社会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城镇从业、无业人员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农民从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款项中开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待业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妥善安置其就业,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优先安置其一名亲属就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