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第三节 社会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给予抚恤或者照顾;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所在地区或者单位报请有关机关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