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第三节 社会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职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并结合各自业务,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