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第二节 其他部门的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加强对官兵的法制教育,增强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军、警、民治安联防和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