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第一节 专门机关的责任第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机关主要职责:(一)行使检察权,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二)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防范机制,扩大办案效果;(三)做好对免诉人员的考核,检查督促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改造工作;(四)加强对监所的监督;(五)及时受理控告、申诉,缓解、疏导社会矛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