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其他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费用,由委托机关或者当事人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