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