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的程序和方法第二十条已废止对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资产,委托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侦查、审理、裁决(定)、执行过程中和在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前,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时,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