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涉案资产,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各自管辖的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收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