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证的。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