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为其所受伤害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受害人,应当酌情予以减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