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