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在组织宣誓仪式的人员中或者在当次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集体宣誓时,可以分批宣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