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行业工会、企业管理部门、企业代表组织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