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应当成立监督检查组织,依法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协商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