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二)企业出现兼并、重组、解散、破产,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四)出现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