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已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签约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三)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