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已废止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草案未获得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审议、表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