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得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审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