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办理输出地检疫审批手续引进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未经输入地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强制补检、停止使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