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检疫手续;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