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合法捕获、人工饲养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尾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