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以及从事其他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