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检疫,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