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二条已废止规模化动物饲养、收购、屠宰、仓储以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疫制度和动物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疫病发生等情况的档案,配备专职的动物防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