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对投诉举报集中、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