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排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办。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督办要求应当予以配合,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