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污染公路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认定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