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公开公路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等,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擅自超越管辖区域、超越职权实施监督检查。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