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对国道、省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市、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对县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和对乡道行使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养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