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公路养护车辆和公路救险、检测等工程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路养护车辆和公路救险、检测等工程作业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文明施工。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