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