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养护组织、个人分段承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市、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