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养护组织、个人分段承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市、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