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公路沿线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