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遵法、守法和用法。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