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任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育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