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教育、卫生、福利、文化、体育、广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村镇公共服务水平。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