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防灾减灾规划以及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中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