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房屋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