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