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村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其他村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