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上层次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业、环境保护、公路建设、旅游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编制村镇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