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三)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五)承包方的承包地通过互换方式流转的;(六)土地依法调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