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三)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五)承包方的承包地通过互换方式流转的;

(六)土地依法调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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