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边境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边境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