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边境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边境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