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边)界界桩、界碑、界标等标志物的保护、修复、重树,边界联检,保持边界走向清晰,开辟边界通视道,界河的维护等国(边)界界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双边协议执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