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