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职工代表第二十六条有效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任职期间,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后,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不履行职工代表职责被罢免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