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任职期间,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后,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不履行职工代表职责被罢免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